外国人法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公法”。它规定了与无德国国籍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入境、居留和长期定居等相关的条款。
德国公民身份(见《基本法》/GG 第 116 条)并非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在德国出生的人。德国公民身份也可以通过入籍获得。其法律依据是《公民法》(StAG)和《居留法》(AufenthG)。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还有其他各种特别条例对德国公民身份的取得做出了规定。
外国人法》适用于哪些人?
要符合国家移民法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既不是德国公民,也不是欧盟公民。任何希望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都必须持有被认可的护照或替代护照。只有来自瑞士、摩纳哥或列支敦士登等少数几个国家的外国人入境时不需要此类护照。
如果计划逗留的时间超过 “短期逗留”,外国人需要获得居留证。主管外国人事务的部门会为逗留发放许可证。前往德国的人员必须在德国驻有关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 “签证”。
对于不超过 3 个月的短期逗留,可以简化签证(申根签证)的签发手续。在德国逗留的 3 个月内,外国人一般不得从事工作。
2005 年,前《外国人法》被《居留法》取代
在《外国人法》被《居留法》取代之前,除了签证之外,还有四种不同的居留许可:
- 居留许可
- 永久或临时居留证
- 居留许可
- 居留许可
改革后,停留的名称减少为两种:
- 居留许可(有时间限制,取决于计划逗留的目的)
- 定居许可(没有时间限制,也不取决于计划逗留的目的)
外国人在哪里可以获得居留或定居许可?
发放居留或定居许可是外国人管理机构的一项行政行为。许可证的期限取决于居留目的。例如
- 学习/学校访问
- 家庭团聚
- 语言课程
- 作为技术工人就业
- 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
联邦就业局始终参与非自营职业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