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区分居住在德国且有资格加入该国籍或有资格成为普通公民的人,是否拥有德国国籍、欧洲国籍或来自第三国,以及该人拥有的居住身份。这也取决于哪个家庭成员会和住在德国的人一起。

家庭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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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配偶 或民事伴侣以及16岁以下未婚未成年 子女 有权获得团聚,但在德国人和欧洲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年长的子女也有权获得团聚。

对于无陪伴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通常有权获得家庭团聚。如果没有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在国外或同意迁居德国,这条规则总是适用。

家庭团聚也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取决于居住在德国的人 持有的居留许可 。仅获得次级保护身份的难民通常无权获得家庭团聚。但对于附属保护受益人的亲属,每月发放1000张家庭团聚签证。根据居 留许可 的不同,家庭团聚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概述家庭团聚及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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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和家庭团聚有什么区别?

家庭团聚家庭团聚是指家庭成员涌入德国生活的人。这个人可以是德国公民,也可以是居住在德国(目的地国家)并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家人仍居住在国外。

家庭团聚的目标是建立或维持家庭团结。这一目标已明确于 《基本法》第6条《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FR) 第7条和 《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8条 也重申了家庭团聚的原则。

尽管家庭团聚权在基本权利和人权方面有明确的推导,但该权利的行使常常在政治和法律上存在争议(例如与附属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

正是实现家庭团聚以及家庭在德国共同生活的实现 ,往往是德国融合成功的关键。如果家庭团聚被拒绝或拖延很长时间,可能会 危及融合的成功,因为受影响的人无法与家人团聚是难以忍受的。

家庭团聚和家庭团聚这两个词含义相同。《 居住法》在第27至36a条中规范家庭团聚,使用了“家庭团聚”一词。

家庭团聚的形式

家庭团聚的体系及其前提条件非常复杂。《居留法 》承认多种形式的 家庭团聚,其中一些要求差异较大。家庭团聚有以下几种形式:

谁有权获得家庭团聚?

家庭团聚的目标是 建立或维持家庭团结。因此,家庭团聚通常只能与居住在德国的德国人或外国人的最近亲属实现。现行《居住法》第27至36a条的法律规定设计得主要针对所谓的核心家庭。

对于成年人来说,这些包括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仍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在德国没有父母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对拥有监护权的父母进行后续移民。

其他家庭成员的门槛非常高

对于兄弟姐妹、法定年龄人员的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或其他“其他家庭成员”,只有在避免 特殊困难 的情况下,家庭团聚才有可能实现。

此事由 外国人登记处决定。然而,从“非常困难”一词中可以推断,非传统核心家庭成员团聚的门槛 极高 ,且在没有 专业法律支持 的情况下,申请通常会被驳回。

附属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

家庭团聚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居住在德国、仅获得 次级保护 的外国人。2015年大量难民涌入后,附属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底完全暂停。

自2018年8月起,附属保护受益人的家庭团聚被重新规范。该法在《居住法》第36a条第1款第3句中明确指出,享有附属保护的受益人 无权 获得家庭团聚。家庭团聚仅限于人道主义理由,才能与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保护受益人与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团聚。

此外,根据《居住法》第36a条第2款,适用每月上限。每月仅发放 1,000张家庭 团聚签证,受益于附属保护。

家庭团聚何时可能?

只有在居住在德国的人有 权获得保护 并已获得居留许可的情况下,难民才有可能获得家庭团聚到德国。因此,以下保护受益人有权获得家庭团聚:

家庭团聚的可能性有限

对于仅获得附带保护(第4条庇护)的难民,根据第25条申请居留许可。 2 替代。 2 AufenthG——没有家庭团聚的权利(见上文)。

如果难民被认定受《居留法》第60条第5款或第7款禁止驱逐的限制,且根据第25条第1款签发居留许可,则根据《居留法》第25条第1款发放居留许可。 3 AufenthG,家庭团聚在狭窄范围内是可能的。

根据《 居留法》第29条第3款第1款, 必须存在人道主义理由或国际法理由。 然而,如果无法在第三国建立家庭单位,则可推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居住者已被禁止驱逐(居住法第60条第5款或第7款),因此在原籍国实现家庭团聚已不可能。

排除家庭团聚

在某些条件下,家庭团聚也可能被完全排除。尤其适用于尚未完成护程序或作为难民或附属保护受益人的认可。

如果外国人仅获得 暂时的驱逐暂停,家庭团聚也被排除在外。《居留法》第29条第3款第3句列出了排除家庭团聚的进一步居留许可。

家庭团聚与其他居留许可

对于独立于保护权利(如庇护、难民身份或附属保护)的居留许可,家庭团聚也是可能的。例如,居住在德国的人如果持有以下居留许可之一,其配偶/伴侣(居留法第30条)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居留法第32条)可以与其一同在德国:

  • 定居许可
  • 永久居留许可-欧盟
  • 欧盟蓝卡、ICT卡或移动ICT卡
  • 进一步允许配偶/民事伴侣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加入家庭的居住许可,可见《居住法》第30条第1款和《居住法》第3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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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是如何运作的?

家庭团聚需要为家庭成员申请签证。通常,签证也是亲属 首次申请。签证必须亲自在亲属所在国的负责任德国外交使馆申请。确保申请的签证,尤其是家庭团聚签证,也很重要。

申请签证需要支付费用。成人签证费为 75欧元,未成年人为一半。例如,文件认证或翻译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签证决定

签证申请经外交使团审核后,希望加入者的资料将被转交至有资格加入且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登记处。例如,还会核查原始受益人的居住状态和居住权。

外国人登记处目前正在审查法律要求,特别是保障 生计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登记处可以请求补充文件,或要求已在德国居住的人亲自拜访,如仍有未解问题或缺失文件。

外国人登记处向外交使团提交意见或批准后,外交使团决定签证申请。如果签证申请被拒,可以提出 异议 。然而,针对此的法律救济不称为矛盾,而称为 抗议

入学与居住

一旦外交使团发放签证,希望加入他们的亲属即可进入德国。然而,只有在签证申请或签发时才会获得该签证。入境后,必须向外国人登记处确认居住身份。

为此,入境后应 立即 前往外国人登记处,至少在签证有效期内,并根据《居留法》第27至36a条提交相应居留许可的申请。由于签证发放要求已在签证程序中核实,居留许可发放不应有问题。

如果个人情况自外国人登记处批准以来发生根本性变化(例如配偶/民事伴侣分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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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必要签证时,已核实某些 一般性条件 。然而,这些规定因家庭团聚的法律基础而异,有时还取决于有权获得后续移民的外国人所持有的居留许可。一般适用以下条件(《居住法》第5、11、27、29条):

  • 充分的生计保障
  • 足够的居住空间
  • 身份与国籍的澄清
  • 绝不能有开除的利益
  • 护照要求的满足

可能的例外情况

这些发放许可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且必须被豁免。通常,德国公民亲属的生计保障应被考虑。如果有权在德国统一的人持有 欧盟蓝卡 ,例如(居住法第29条第1款第2句),可以偏离居住空间的要求。

如果父母与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同居,则免除保障生计和提供足够居住空间证明的要求(《居住法》第36条第1款)。

特权家庭团聚

根据《居住法》第29条第2款第2款,满足特定条件时,对足够居住空间和充分生活保障的要求也可被豁免。在 这种特权家庭团聚 中,外国人当局无裁量权,但必须避免这些条件才能发放许可。这种特权家庭团聚在以下条件下是可能的:

  • 居住在德国的人根据《居留法》第26条第3款持有定居许可(因享有庇护或难民身份的权利),或是 重新安置难民 (《居留法》第23条第4款),或因庇护权持有居留许可(《居留法》第25条第1款)或因难民身份持有居留许可(第25条第2款第1句替代1)
  • 有权获得团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民事伴侣或未成年未婚子女
  • 特权家庭团聚的申请必须在无可争议的保护权利确认后 三个月 内提交(《居住法》第29条第2款第1款)
  • 此外,在其他州可能无法建立家庭同居(《居住法》第29条第2款第2款)

谋生

除非居住在德国的人免于保障生计的要求,否则他或她必须有足够的收入养活自己和家人,不能动用公共资金。

保障生计包括就业或自雇收入,还包括儿童福利、子女津贴、育儿津贴和育儿津贴。例如,居住在德国的人依靠SGB II或SGB XII的福利生活——即失业救济或公民津贴——生计就无法保障。

生计必须在 不依赖公共资金 的情况下得到保障。如果由于收入较低,仅有额外福利的权利,例如公民津贴的补充,即使实际未使用公共资金,生计也无法保障。

家庭团聚的公寓需要多大?

根据《居住法》第29条第1款,必须有足够的居住空间以实现家庭团聚。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条件可能会被豁免。现有居住空间可以通过租赁协议等方式证明。

如果每个家庭成员都能有特定的居住空间,则认为存在足够的生活空间。6岁 以下 家庭成员必须有 10平方米,6岁 以上家庭成员必须有12平方米 。浴室或厨房等辅助房间也必须可用且可共享。居住空间被削减最多10%也不是问题。

各联邦州可能会在这方面制定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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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家庭团聚的不同因素:德国的家庭团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有权加入的人是德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以及居住在德国的人持有的居留许可。
  • 有权团聚者:核心家庭成员如配偶、民事伴侣和未成年未婚子女有权团聚。对于无陪伴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通常有权获得团聚,而其他亲属的团聚则面临较高的障碍和要求。
  • 家庭团聚的差异根据居住在德国者的居留许可,家庭团聚的要求不同,尤其是对附属保护受益人。
  • 家庭团聚的形式:根据家庭关系(配偶/伴侣、子女、其他亲属)以及个人在德国的居住状况,有多种家庭团聚形式,这些形式受法律规范。
  • 与附属保护受益人家庭团聚:与附属保护受益人家庭团聚是可能的,但没有法律权利。每月仅发放1,000张家庭团聚签证,受益于附属保护。
  • 签证及要求:家庭团聚需要为将加入的家庭成员申请签证。此申请必须在你本国的德国外交使团申请。申请合适的签证非常重要。

常见问题:

家庭团聚和家庭团聚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术语都指的是居住在德国的家庭成员涌入。在《居住法》中,家庭团聚一词用于家庭团聚。

谁有权获得家庭团聚?

通常,最亲近的家庭成员,如配偶、民事伴侣和未成年未婚子女有资格。对于其他亲属来说,障碍要高得多,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有哪些形式的家庭团聚?

《居留法》根据居住在德国的家庭关系和居住状况,规范了各种形式的家庭团聚。

在什么条件下家庭团聚才有可能?

这些要求取决于居住许可和居住在德国者的保护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进入德国需要签证。

家庭团聚的申请是如何进行的?

加入他们的家庭成员需要签证,签证需在本国的德国外交使团申请。进入德国后,您必须在德国的外国人登记处申请居留许可。

足够的生活和住房要求是什么?

为了能够带家人来德国,居住在德国的人首先必须确保自己的生计,并能够证明他们拥有足够的居住空间。

住房和生活费用有哪些例外情况?

例如,特权家庭团聚有例外情况,这些要求不一定必须满足;以及无陪伴未成年人的情况。

所有居留许可都适用于家庭团聚吗?

不,家庭团聚取决于居住在德国者的居留许可,但并非所有居留许可都自动赋予家庭团聚的权利。

家庭团聚可以排除吗?

在某些情况下,家庭团聚可能被排除,例如正在进行的庇护程序或暂时暂停遣返。对于附属保护的受益人,限制也更窄。

家庭团聚的最低居住空间要求是什么?

每个家庭成员必须证明某些居住区域。6岁以下家庭成员面积为10平方米,6岁以上家庭成员面积为12平方米。

图片来源:SDI Productions | Canv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