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有多种途径。除了出生和父母至少一方具有德国公民身份的血统外,还有入籍 或被德国公民收养。一种鲜为人知的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方式是声明。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 条通过声明获得德国国籍 1 March 25, 2025
德国身份证:根据《德国民法典》§ 5 成功申报后的德国国籍证明。

在这方面,《联邦德国国籍法》第 5 条的规定涵盖了过去因歧视而被剥夺德国国籍的一些群体,尽管如果国籍法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实施,他们本应获得德国国籍。

在本文中,移民法专业律师比约恩-麦鲍姆(Björn Maibaum)将解释获得声明的含义、哪些人群有资格获得声明以及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申报获取 “是什么意思?

通过声明获得国籍(《联邦德国国籍法》第 5 条):对于过去因性别歧视规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某些群体,可以通过声明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例如,这适用于其德国祖先失去德国国籍的人。这通常是由于以前在国籍法中的歧视造成的。

StAG 第 5 条中提到的这类人可通过提交成为德国公民的意向声明直接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不过,这需要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明确的意向声明。没有特别的官僚障碍,但声明必须以法律安全的方式拟定。与常规入籍程序不同的是,无需提交忠诚声明或融入证明。

申报并满足要求即可获得

通过声明获得公民身份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一旦主管当局收到意向声明,即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然而,必须满足《联邦德国国籍法》第 5 (1) 至 (3) 条的要求,且不存在任何排除理由。

即使主管当局对申请条件的审查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但在主管当局收到申报后,德国公民身份即被追溯授予。德国公民身份的授予以证书的形式进行。不过,证书并不是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法律要求。

不能自动获得德国国籍

在《德国民法典》第 5 条中,立法者决定不 “通过法律的实施 “自动授予有关群体德国公民身份。否则,自动授予可能会导致相关人员–尤其是居住在国外的人员–在不知情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如果原国籍国的国籍法没有规定双重国籍,这种强制授予可能导致国际关系中的双重 国籍问题,或导致原国籍的丧失。特别是纳粹迫害受害者的后代,在《德国民法典》第 5 条适用于他们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对德国公民身份没有兴趣,但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就会非自愿地成为德国公民。

不过,这也意味着,只有在个人积极并有目的地向主管当局声明希望成为德国公民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联邦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的规定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哪些人可以通过声明获得公民身份?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有资格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人主要是指,尽管其祖先是德国 人,但由于性别上的劣势而无法根据血统原则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人。

如今,只要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德国公民,子女就可以成为德国公民(该规定适用于 197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规定和时间段的不同,情况会有所不同。

StAG § 5 para.

因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声明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原因是,尽管父母是德国人的后裔,但没有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1 号:这类案件涉及父母一方在其出生时拥有德国公民身份, 但其出生时并未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儿童。这种以性别歧视为由排除通过出生获得公民身份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第 3(2)条的规定。

背景:任何在 197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出生的婚生子女只能从德国父亲那里获得德国公民身份,而不能从德国母亲那里获得德国公民身份。在 1963 年 1 月 1 日至 197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德国母亲所生的已婚子女,只有在他们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的情况下,才能在此期间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自 1914 年以来,母亲为德国人的非婚生子女可通过其母亲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然而,直到 1993 年 7 月 1 日,这一规定才适用于德国父亲的非婚生子女。

该案例组中的有资格者:第 1 项案例组中的有资格者包括197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母亲为德国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婚生子女,以及1993 年 7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父亲为德国人而母亲为外国人的非婚生子女

§《德国民法典》第 5(1)条第 1 款第 2 句: 这类案例适用于母亲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德国国籍的婚生子女,因 此子女无法从母亲那里获得德国国籍。

背景:根据 1953 年之前版本的《德国民法典》第 17 条第 6 款,拥有德国公民身份的母亲如果与 外国丈夫结婚,就会失去她以前的公民身份。相反,拥有德国国籍的男性如果娶了外国妻子,则不会失去德国国籍。然而,这一规定存在性别歧视。如果没有《德国国籍法》第 17 条第 6 款的旧规定,德国母亲就不会失去德国国籍,也可以像德国男子一样将德国国籍传给婚生子女。

本案例组中的权利人:本案例组适用于1953 年 4 月 1 日之前出生、母亲为前德国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婚生子女。母亲的国籍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就已丧失。

§《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3 号:本组案例适用于母亲为德国人、父亲为外国人的非婚生子女。孩子的德国国籍必须是在出生后丧失的。

背景:原则上,德国母亲的非婚生子女自 1914 年起即成为德国公民。但是,如果德国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与外籍父亲结婚,那么根据当时有效的《德国民法典》第 17 条第 5 款,孩子在结婚并得到外籍父亲承认父子关系后就失去了德国公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化指的是父母结婚并由外籍父亲承认孩子的父亲身份。

本组案例中的权利人:本组案例适用于1953 年 4 月 1 日之前出生、母亲为德国人、父亲为外国人的非婚生子女。当父母结婚且孩子得到外国父亲的承认时,孩子的德国国籍不复存在。

§《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4 项: 这一案例组包括所有由于上述原因没有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德国人的后裔。如果不分性别地适用血统规则,上述三组(第 1 至第 3 组)中的人都可以通过血统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所有与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属于第 4 种情况。

基本法》生效后有必要出生的婴儿

由于 GG 第 3 条第 2 款中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规定只是在《基本法》于 1949 年 5 月 24 日生效之后才存在的,因此,只有在第一个受歧视的人是在 1949 年 5 月 24 日之后出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 条通过声明获得公民身份。因此,由于血统原则而无法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或再次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孩子的出生时间如下:

  • § StAG 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1949 年 5 月 24 日至 1974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出生(母亲为德国人的婚生子女)或 1949 年 5 月 24 日至 1993 年 6 月 30 日之间出生(父亲为德国人的非婚生子女)。
  • § 《联邦法典》第 5(1)条第 1 句第 2 款:1949 年 5 月 24 日或之后出生
  • § 《联邦法典》第 5(1)条第 1 句第 3 款:1949 年 5 月 24 日或之后出生

通过申报获取有哪些要求?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的规定,获得德国公民身份声明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条件者具有行为能力或法律代表能力。行为能力意味着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做出有效声明。否则,由父母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

排除在外的原因

StAG 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还列出了妨碍获得声明的各种排除理由。这些理由包括

  • 因一项或多项故意刑事犯罪而被刑事定罪,并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或少年刑罚
  • 判定有罪并下达防范性拘留令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1 条,存在被排除在外的理由(如破坏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行为)。

被排除在外的人群

如果根据《联邦德国法律》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一个人一般有权获得声明,那么《联邦德国法律》第 5 条第 2 款则规定了哪些人不能获得声明。如果一个人在出生后放弃、丧失或放弃了德国国籍,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同样适用于因母亲与外籍父亲结婚并收养子女而放弃、丧失或放弃德国国籍的人(合法化,见《德国民法典》第 5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3 号)。

这样,其后裔也被排除在获得声明的范围之外。

获得申报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第四部《公民法修正案》(4th StAGÄndG)对《公民法》第 5 条中声明的获取做出了新的规定,声明的获取范围也扩大到了几类情况。修正案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生效。根据《国籍法》第 5(3)条,有权获得国籍者在修正案生效后的 10 年内提交获得国籍的声明。

由于这是一个截止期限,因此不能延长。只有在非因本人过错而错过最后期限的情况下,才可根据 VwVfG 第 32 条申请恢复。

根据 StAG § 5,您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吗?我们将检查您的机会并支持您获得声明。
我们在这里为您服务。请发送电子邮件至kontakt@ra-maibaum.de或拨打电话与我们联系:+49 (0) 221 598 13 594

结论

  • 通过声明获得公民身份的依据:通过声明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5 StAG)是针对因当时的性别歧 视规定而被剥夺公民身份者的一项特殊规定。为此只需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意向声明即可。
  • 符合条件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那些虽然父母是德国人的后代,但尚未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尤其包括
    • 1975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母亲为德国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已婚子女。
    • 1993 年 7 月 1 日之前父亲为德国人、母亲为外国人的非婚生子女。
    • 母亲在 1953 年 4 月 1 日之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德国国籍的人。
    • 1953 年 4 月 1 日之前作为德国母亲的非婚生子女出生,但因母亲结婚和孩子被外国父亲收养(合法化)而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人。
    • 这些人群的后代(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 Verfahren und Voraussetzungen:  Die Staatsangehörigkeit wird mit Abgabe und Entgegennahme der Erklärung erworben, wenn die Voraussetzungen erfüllt sind.
    • 不要求在德国居住,因此也可以从国外提交申请。
    • 无需提供忠诚证明和入籍测试。但是,违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行为可能导致被排除在申报之外。
    • 声明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 当局在核实要求后会颁发证书作为证明。该证书不是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先决条件。
  • 排除在声明收购之外的原因:在下列情况下,有关人员被排除在声明收购之外
    • 出生后自愿放弃或丧失德国国籍。
    • 被判犯有严重刑事罪行(如两年以上监禁)。
    • 根据《德国公民法》第 11 条,被视为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威胁。
  • 通过申报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截止日期:通过申报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机会截止日期为 2031 年 8 月 19 日。 由于这是一个截止日期,除非非因您本人的过错错过了截止日期,否则不能再申请。
  • 与常规入籍程序的区别
    • 无需再在德国逗留
    • 不要求语言技能或经济独立。
    • 收购直接通过申报进行,当局没有进一步的酌处权。
    • 德国法律允许多重国籍;以前的国籍不必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