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战难民的新希望–欧洲法院(ECJ)今天裁定,根据《庇护法》(AsylG)第 4 条或第 2011/95/EU 号资格指令第 15 条 c 款的规定,是否存在 “严重的个人威胁 “以获得辅助保护身份的问题,不得仅取决于受害者人数与总人口的比例。因此,欧洲法院驳回了联邦行政法院的既定判例法(例如,参见 2011 年 11 月 17 日的判决–10 C 13.10–),根据该判例法,所谓的 “尸体数量 “应始终是给予阿富汗等内战国家辅助保护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欧洲法院认为,受害者人数只是众多其他标准之一,必须结合个案进行全面审查。这些标准包括作为冲突特点的所有事实,如原籍省的状况、冲突对平民的影响、冲突的持续时间和激烈程度以及有关各方的组织程度。在合适的情况下,现在可以提交辅助保护身份的后续申请(参见欧洲法院 2020 年 5 月 14 日的判决,参考号:C-924/19 PPU 和 C-925/19P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