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行政法院就入籍程序中的身份检查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联邦行政法院在其 2020 年 9 月 23 日的判决书(1 C 36/19)中对入籍程序中的身份验证问题做出了重要裁决。为了入籍成为德国公民,入籍申请人必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0 (1) 条和《德国民法典》第 8 (1) 条证明自己的身份。即使没有个人官方文件的证明,也可以通过判决来实现。
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她是一名藏族中国公民。她从小就进入藏族尼姑庵,并在那里受戒。她既不知道自己的出生日期,也不知道自己的姓名。她的年龄是估计的。她没有任何国家身份证件,也从未在中国正式登记过。申请人于 2016 年 9 月申请入籍。她提交了各种非官方文件作为身份证明,包括寺院出具的证明和达赖喇嘛代表办公室出具的出生证明。斯图加特行政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由于她的身份没有得到澄清,入籍申请被驳回。申请人随后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上诉成功。联邦行政法院在裁决理由中提到了用于确定身份的 4 个步骤模式:
- 第 1 阶段:通常情况下,入籍证明可通过出示护照或认可的护照替代件或其他带有照片的官方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身份证)来提供。
- 第 2 级:如果没有此类文件,且入籍申请人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合理地获得此类文件,则可通过其他适当的官方文件证明身份。最好与照片一起提供,如驾驶执照、公务卡或军人证。不过,这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也可以考虑无照片的官方文件,如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洗礼证明或学校证明。
- 步骤 3:如果入籍申请人也未持有此类其他官方文件,且客观上不可能或主观上不合理地期望他/她获得这些文件,他/她可以使用《德国移民法》第 26 I 1 和 2 条允许的其他证据手段来证明他/她的身份。这尤其包括非官方证明或适合证实其个人相关信息的文件,包括适用情况下的证人证词。
- 第 4 步:如果入籍申请人客观上不可能或主观上不合理地求助于 VwVfG 第 26 I 1 和 2 条意义上的其他证据,入籍申请人的身份在特殊情况下可被视为仅根据其提交的材料得到证明,条件是入籍当局在全面评估个案情况和入籍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基础上确信个人详细资料已经确定。
关于《居留法》第 5.1.1a 条的一般行政条例已原则性地规定了身份检查的第 1-3 阶段。然而,该判决的特殊意义在于,联邦行政法院现已对这一程序做出裁决,并将其写入判例法。特别是,将确定身份的可能性扩大了一个层次,即在个别情况下,如果需要澄清身份的入籍申请人没有任何文件作为证明,这就足够了。这样,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对自己提出连贯可信的主张来证明自己的身份。然而,在分析陈述时需要特别小心,并应将其作为指导。在此,陈述的可信度和入籍者的可信度尤为重要。尤其重要的是,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始终权衡每个个案。
这是入籍实践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因为联邦行政法院制定了一项额外的标准,使没有身份证件的人也能入籍成为德国公民。
(参见联邦行政法院 – 2020 年 9 月 23 日判决 – 1 C 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