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国家社会主义迫害的不公正仍然影响着许多家庭:不仅在情感上,而且在法律上。1933 年至 1945 年间,由于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许多人失去、被取消或永远无法获得德国国籍。今天,他们的许多后代生活在国外,却没有意识到他们在法律上有权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以此作为一种恢复和补偿。有了正确的法律文书,就有可能提出这一要求,甚至往往可以跨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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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入籍不是普通的入籍程序。它的目的不是融入,而是承认历史上的不公正。它基于两项核心法律原则:《基本法》第 116 条第 2 款和《公民法》第 15 条。前者是对正式取消公民身份的补偿,后者则是对永远无法获得公民身份的歧视性排斥的纠正。如今,这两项法规为受影响者及其家人提供了真正的、但往往未被利用的机会,无需语言测试、居住证明或放弃原有公民身份的义务。
本文中, 移民法律师兼专家比约恩·迈鲍姆 介绍了当今归还归化适用的对象、应满足的法律要求以及《基本法》第11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权利依据的差异。 你还将了解法律支持在这个常常复杂的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安全且具有法律确定性地走上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道路。
为什么恢复性归化在今天仍然重要?
补偿入籍是宪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通过这种程序,人们可以重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或者在因国家社会主义迫害或歧视性法律而被剥夺或撤销德国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首次获得德国公民身份。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入籍,而是对 1933 年至 1945 年纳粹时期所犯不公正行为的一种法律和道义补偿。
其目的是为受影响者及其后代提供在简化条件下重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机会。归还入籍不仅针对受纳粹政权迫害而被剥夺德国公民身份的人,也针对他们的后代,他们可以因此首次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归还归化的历史背景
1933 年至 1945 年间,许多人因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德国公民身份。犹太裔德国人和纳粹政权的政治反对派以及其他被视为不受欢迎的群体尤其受到影响。原因之一是 1933 年 7 月 14 日颁布的关于取消归化和撤销德国公民身份的法律。 许多人因纳粹政权的立法而被驱逐出境,或被迫逃往国外,并在那里获得新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的丧失也与身份和家园的丧失联系在一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 1949 年宪法生效时就承认了这一不公正现象,并在《基本法》第 116(2)条中规定了受影响者及其后代的归还权。自 2021 年起,《公民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补充,以纠正超出《基本法》第 116(2)条规定范围的歧视性排斥,而这些歧视性排斥并不是正式剥夺国籍的结果。
赔偿入籍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许多纳粹迫害受害者的后代现在生活在国外,特别是以色列、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或南美。对他们来说,归化入籍往往不仅是一种合法选择,也是与德国重新建立联系的象征性一步。德国公民身份可以为他们打开一扇门,例如学习、工作、旅行和欧洲生活空间,而无需放弃以前的公民身份。此外,许多人将入籍行为视为对其祖先所遭受苦难的迟来的承认。
事实上,归还入籍在今天的实践中仍然适用,因为并非所有受影响的人都行使了《基 本法》第 116 条第 2 款或《公民法》第 15 条规定的权利。许多侨民或他们的后代仍未重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原因有很多:无知、官僚主义障碍或程序不适合他们。
与此同时,德裔德国人及其亲属仍申请进入联邦德国,这表明 归化 的历史背景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宪法赔款条款绝非一个已完结的章节,而是德国国家对国家社会主义受害者及其后代责任的持续体现。
基本法》第 116(2)條的法律基礎是甚麼?
基本法》第 116 条第(2)款对按照宪法恢复丧失的公民身份作了规定,并提及国家社会主 义统治者在德国公民身份方面的歧视性做法和任意措施。第 1 条针对的是 1933 年 1 月 30 日至 1945 年 5 月 8 日期间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被剥夺德国公民身份的人。第 2 句明确指出,1945 年 5 月 8 日之后继续居住在德国的人不被视为被驱逐出境。
通过这一规定,《基本法》不仅确立了形式上的平等,还确立了德意志民族的完整性,而纳粹国家的专横行径则侵犯了这一完整性。
谁受到《基本法》第 116(2)条的保护?
基本法》第 116(2)條特別涵蓋因下列措施而被剝奪公民權的人士:
- 根据 1933 年 7 月 14 日关于撤销归化和取消德国国籍的法律进行的个人移居国外、
- 通过 1941 年 11 月 25 日《帝国公民法》第 11 号法令进行集体入籍,这尤其影响到犹太裔德国人。
这些驱逐假定有政治、种族主义或宗教背景,在个案中无需证明。另一方面,其他驱逐有时需要逐案审查迫害动机。
这不包括在国家社会主义者煽动的驱逐行动之前已经因自己的决定(例如接受外国国籍)而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人(联邦宪法法院认为:BVerfGE 23, 98 (108))。
另一方面,随后在另一个国家入籍并不妨碍恢复德国国籍,即使这导致双重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法》明确接受多重国籍,以帮助受害者恢复名誉。自《公民身份现代化法》(StARModG)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生效以来,多重国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能的。
因奥地利共和国合并而成为德国公民的奥地利国民,后来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116 条第 2 款的规定(见 BVerwGE 85、108(116 ff.))。因此,根据《德国国籍法》第 116 条第 2 款的规定,他们无权重新归化为德国人。
谁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除了最初的外籍人士外,他们的后代也有资格,即子女、孙子女和其他直系后代。前提条件是,如果他们的祖先没有被剥夺国籍,他们也会通过血统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自 2021 年改革以来,这也包括父亲为德国人的非婚生子女,这考虑到了宪法法院关于平等待遇的裁决。不过,直系血亲以外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并不包括在内,即使在个案中酌情做出决定时可以考虑赔偿的想法。
法律后果
公民身份的归还具有追溯性。从法律上讲,这意味着当事人将被视为从未失去过德国公民身份。这不是典型的归化,而是宪法规定的恢复。
StAG 第 15 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立法者而言,《德国民法典》第 116 条第 2 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因此,2021 年《德国民法典》第 15 条填补了这一重要空白。基本法》第 116 条仅涉及公民权的剥夺,而《德国国籍法》第 15 条也允许丧失或从未获得德国国籍的人入籍,尽管他们在没有纳粹迫害或提交了相应申请的情况下本可以获得德国国籍。该条例所依据的理念是,被拒绝获得或丧失(而不是《基本法》第 116 条所要求的撤销)也是国家社会主义不公正的表现,因此需要恢复。
谁有资格申请?
§ 《德国民法典》第 15 条涉及四类情况,即当事人从未成为德国人,尽管如果没有国 家社会主义的迫害或歧视,他们可能会成为德国人。该条款区分了四种情况:
- 第 1 类:1955 年 2 月 26 日之前丧失或放弃德国国籍的人:第一类人包括没有根据纳粹法律被主动驱逐出境,但由于迫害情况而被迫放弃德国公民身份或由于其他情况而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人。这包括从德国移居国外后在流亡中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人,例如,根据《德国国籍法》(旧版本)第 18 条及其后各条和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他们获得了新的国籍或被解除了德国公民身份。因与外国人结婚而自动丧失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在内。1955 年 2 月 26 日这一时限与之前存在的归还条例(1955 年 2 月 22 日 StAngRegG 第 12 条)相关联,这意味着该日期之后的情况不再适用该变体。
- 第 2 类:被排除在通过婚姻、合法化或集体归化合法获得公民身份之外的人:第二类是那些无法通过自动合法途径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人,例如与德国配偶结婚、随后获得合法身份或参加集体入籍程序。犹太人、辛提人和罗姆人以及其他受迫害者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出于种族主义的原因,他们甚至被剥夺了这些原本常见的获得公民身份的途径。例如,人们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被排除在集体入籍之外。例如,这对于来自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地)、立陶宛共和国或所谓的梅梅尔国家,以及下施蒂里亚、卡林西亚和卡尼奥拉地区的人来说,意义重大。
这一类还包括根据所谓的 “德意志民族名单”(如东德领土、乌克兰)或类似法规因政治或种族主义原因而被拒绝入籍的德裔。这一类人与第一类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有关人员从来就不是德国人,而第一类人是基于早先丧失德国国籍的假设。但原则上,第 1 类和第 2 类的适用范围是重叠的。 - 第 3 类:未入籍者,尽管他们在正常情况 下有可能入籍:第三类资格群体包括在国家社会主义德国没有入籍的人,尽管根据法治,他们可能已经入籍。这包括申请入籍但因政治、宗教或种族归属而被拒绝的人,以及实际上被阻止申请的人。此外,该群体还包括那些因某些人口群体(如犹太人或辛提人和罗姆人)在纳粹统治下通常不得入籍而被普遍排除在入籍之外的人。即使没有具体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假定有系统地阻止获得。
- 第 4 类:因受迫害而失去德国居留权的人:第四类情况是指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之前在德国建立了惯常居所的人,或在这一日期之后作为儿童也在德国建立了惯常居所,但由于国家社会主义迫害而失去了这一居所的人。这尤其适用于在德国居住数年或数十年后被迫移居国外、被递解出境、驱逐出境或在国外遭受强制措施的无国籍人士和外国人。失去居住地也剥夺了他们通过入籍成为德国公民的机会。截至 1937 年 12 月 31 日,他们的惯常居所必须在德国境内。
该权利也适用于后代,即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后代,以及 1977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养的子女。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不需要正式丧失公民身份,因为《德国公民法》第 15 条规定了最初被排除在获得公民身份之外的情况。
例外情况
根据《刑法》第 15 条,因一次或多次故意刑事犯罪而被国内法院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或少年拘留者不得恢复入籍。在最后一次被定罪时被判处预防性拘留的人也被排除在外。外国定罪也会影响入籍。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5 条第 2 款,1945 年 5 月 8 日之后获得德国国籍但放弃或丧失德国国籍的人也不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5 条恢复入籍。然而,第 3 句包含了对这一规定的追溯性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归化的权利得以保留。
第 3 项判决适用于 1945 年 5 月 8 日后(重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但随后再次丧失德国公民身份的所有 人,如果他们是通过与外国人结婚或通过根据德国法律有效的外国人合法化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公民身份的丧失是基于旧版《德国民法典》第 17 条第 6 款和旧版《德国民法典》第 4 条第 1 款第 1 行的规定,这些规定违背了平等原则。 合法化指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随后与孩子的母亲结婚。
法律后果
根据 StAG 第 15 条,在简化条件下可无限期入籍。没有语言能力要求,不需要生活证明,没有居住要求,也没有放弃现有国籍的义务。然而,与《基本法》第 116 条第 2 款相比,这是一种真正的入籍,即通过行政行为首次获得公民身份。
GG 第 116 条与 StAG 第 15 条有何异同?
基本法》第 116 条第(2)款和《宪法》第 15 条都追求对国家社会主义不公正行为进行法律和道义赔偿的共同目标。适用这两项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或其祖先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至 1945 年 5 月 8 日期间因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迫害措施是基于个别行政行为还是一般法律依据并不重要。决定性因素是该措施是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体现,相关人员被蓄意边缘化,或被排除在德国国家成员之外。
差异
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决定性区别在于国籍法规定的不公正应得到纠正的类型。基本法》第 116(2)条针对的是在纳粹统治期间被剥夺德国国籍的人。例如,可能是根据《帝国公民法》第 11 条正式剥夺国籍,或根据 1933 年《剥夺国籍法》个别撤销。
他们的后代,即子女、孙子女或其他直系后代,如果在其祖先没有被剥夺国籍的情况下本来可以成为德国公民,也可以援引这一宪法准则。其法律后果尤为深远:在这些情况下,德国公民身份被视为从未中断过,并且不会再被授予。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就像从未丧失过国籍一样。
§ 另一方面,《公民法》第 15 条针对的是那些由于国家社会主义歧视而从未成为德国人的人,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本应成为德国人。因此,该条款涉及因法律歧视而无法通过出生或归化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德国公民身份是通过简化入籍程序获得的。这是一种简单的法律要求,而不是《基本法》第 116 条规定的宪法保障的恢复。然而,这种权利也体现了国家的补偿意愿。入籍是在意义深远的简化条件下进行的,即没有语言测试,没有居住要求,并从根本上承认双重国籍–即使实际上这还不可能(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起,双重或多重国籍在法律上才原则上再次被允许)。
这两个条例的目的是恢复公民身份
尽管两者的法律结构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历史和伦理诉求,即恢复那些仅因出身、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的公民权。基本法》第 116 条第(2)款追溯性地恢复了原公民身份,而《德国公民法》第 15 条则为那些非因自身过错而无法成为德国法律界一员的人提供了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新机会。在个案中,哪条规定适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应仔细研究。
为什么入籍程序迫切需要法律支持?
申请归还入籍并不只是一种形式。相反,它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历史的敏感性以及侦探的直觉。尽管归还或授予德国公民身份是一项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权利的行使可能会给受影响者带来相当大的挑战。
许多申请人在获取纳粹时期或其祖先流亡时期的历史文件方面遇到困难。这些文件往往不完整、被销毁或难以找到。法律上的分类也并不总是很明确:一个案件是属于《基本法》第 116 条第 2 款还是属于《德国公民法》第 15 条,有时取决于复杂的家族史和法律历史背景。因此,不应单独评估是否存在要求以及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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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归化作为赔偿:归化作为赔偿使 1933 年至 1945 年间因纳粹政权的种族主义、政治或宗教原因而失去德国公民身份的人,或从未能够获得德国公民身份的人,能够在更容易的条件下重新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他们的子女、孙子女和其他后代也可能有权这样做。
- 恢复性入籍有两个法律依据:《基本法》第 116(2)条规定,如果公民身份被取消,则可追溯恢复公民身份。§ 如果因歧视而无法获得国籍,《刑法》第 15 条允许入籍。这两条规定也适用于后代。
- 对受影响者及其家人的好处:入籍无需语言考试,无需在德国居住,也无需放弃以前的国籍。德国公民身份为他们提供了接受教育、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在欧洲自由行动的机会。许多人还认为这是对他们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迟来的承认。
- 申请过程在法律和历史上都极具挑战性:程序要求对 家族史和法律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受影响者通常需要从国外或档案馆获取证据。 提交正确的申请并依据法律依据至关重要。
- 法律支持在此非常重要:经验丰富的移民法专业律师(如 Björn Maibaum)不仅可以检查申请的依据,还可以帮助准备、获取证据并与当局沟通。这将大大增加成功和快速入籍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