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1 年 2 月 22 日的最新裁决中,下萨克森州高等行政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第 492/2011 号条例(欧盟)第 10 条第 1 款(关于工人自由流动的条例),在德国就业或过去曾在德国就业的欧盟公民的子女,如果在德国上学或接受培训,则拥有自己的居留权。根据欧洲法院(ECJ)的判例法,此类儿童的父母可以留在德国–无论是否继续就业。

(见下级行政法院,2021 年 2 月 22 日的裁决–13 ME 572/20–,AuAS 6/21,第 62 页)。